季慧祥、沈仲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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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66号案件名称
季慧祥、沈仲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季慧祥;沈仲龄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66号申请人:季慧祥,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光,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仲龄,男,195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季慧祥与被申请人沈仲龄合同纠纷一案,季慧祥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沈仲龄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季慧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仲龄名下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邹昀书 记 员 吴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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