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涛、田华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恢1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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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恢188号之二案件名称
宁涛、田华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宁涛;田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恢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涛,男,1980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华,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仙桃市金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涛与田华、仙桃市金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晋1024执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治街46号学府林居二期2栋17层1701室房产,现申请人宁涛与被执行人田华、仙桃市金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治街46号学府林居二期2栋17层17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席成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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