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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成有、于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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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715号
  • 案件名称

    雷成有、于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雷成有;于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雷成有,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于强,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雷成有诉被执行人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强偿还原告雷成有借款10000元,利息7579.20元,合计17579.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89元,原告雷成有负担29元,被告于强负担2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于强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于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办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3.2021年5月19日、6月30日、7月12日、8月11日、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于强无存款、无车辆。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于强名下的银行账户。5.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于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于强名下无房产信息。6.经调查,被执行人于强无具体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7.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本案被执行人于强高消费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399.20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那海燕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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