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虎、王茜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39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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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3945号之一案件名称
聂虎、王茜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聂虎;王茜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3945号之一被执行人:聂虎,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王茜,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黔05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聂虎、王茜诈骗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聂虎已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履行了罚金人民币600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王茜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王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现经毕节市自然资源局、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王茜不动产登记信息,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询王茜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王茜没有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故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39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靳艺强审判员 黄成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 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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