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吴桂珍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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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435号案件名称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吴桂珍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吴桂珍;韩霏;韩姗珊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财富中心A座11层。法定代表人:牛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璐,系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珍,女,193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霏,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姗珊,女,200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韩家萌,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与三被上诉人亲属关系。上诉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因与吴桂珍、韩霏、韩姗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韩家辰投保时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否存在带病投保的事实,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其进行理赔。在上诉人提交公估报告及通话录音等证据,初步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下。根据上诉人申请,原审法院可组织鉴定,进一步查明2018年6月12日到铁岭市中心医院进行螺旋CT扫描检查的“韩佳臣”与本案投保人韩家辰,是否为同一人,进一步确定本案的关键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 宇审判员 周新蕊审判员 赵国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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