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耿计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9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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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93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耿计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耿计成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城石坊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旭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旭倩,该行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耿计成,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耿计成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计成给付所欠其款项共计57932.82元,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耿计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耿计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冀0528执930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耿计成拘留15天(由于未找到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冀0528执930号限制消费令,决定限制被执行人耿计成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冀0528执93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耿计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57932.82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耿计成银行账户(包括网络资金)。另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线下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耿计成存款(包括网络资金)、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券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耿计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莉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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