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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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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53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甘肃省徽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徽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李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结果如下: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通过两次网络系统查询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李龙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等,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终本事由,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欣峰审 判 员 贾利辉审 判 员 张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戴 芳书 记 员 杨向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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