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斯塔帕麦尔丹、吴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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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623号案件名称
木斯塔帕麦尔丹、吴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木斯塔帕麦尔丹;吴树彬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623号申请人:木斯塔帕麦尔丹,男,2016年09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英吉县人。被执行人:吴树彬,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木斯塔帕麦尔丹与被执行人吴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树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木斯塔帕麦尔丹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树彬与2021年9月13日到庭自动履行完案件款及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木斯塔帕麦尔丹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执16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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