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曾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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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09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曾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曾军;宋方方;张建营;徐成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兰曾军,男。被执行人:宋方方,女。被执行人:张建营,男。被执行人:徐成娥,女。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兰曾军、宋方方、张建营、徐成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曾军、宋方方、张建营、徐成娥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清偿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3746.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并承担受理费650元(由兰曾军、宋方方承担)、执行费1316元,以上合计95712.7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兰曾军、宋方方、张建营、徐成娥自2021年7月起每月20日之前还款4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执行费1316元被执行人宋方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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