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启进、惠菊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47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70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启进、惠菊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白启进;惠菊梅;惠香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启进与被执行人惠菊梅、惠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60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菊梅、惠香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启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惠菊梅、惠香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启进与被执行人惠菊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惠菊梅偿还申请人白启进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案件受理费118元,下余利息4047.67元申请人白启进自愿放弃,申请费170元被执行人惠菊梅已缴纳,被执行人惠菊梅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启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30执470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德修、王德修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590(2021)陕0112执6590号之一 下一篇 郭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21号之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