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修、王德修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590(2021)陕0112执65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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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59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德修、王德修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590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德修;王德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M36738305439。负责人:陈大鹏,总裁。被执行人:王德修,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德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699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6487.4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25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现被执行人王德修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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