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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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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418号
  •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沈河分公司;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1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恒丰六路6号7幢201房。被执行人: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中央大街三段3号。被执行人: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沈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被执行人: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15号楼二层商场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大象无形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沈河分公司、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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