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仁福、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保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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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保63号案件名称
向仁福、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向仁福;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保63号申请人:向仁福,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翁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福(特别授权),男,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D-11、12车间****。法定代表人:屈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异(特别授权),男,麻阳县益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向仁福与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张应生、第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湘1226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查封、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本院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仁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1699.0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继续查封申请人向仁福提供的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即向娟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中路(都市绿洲6栋)106号房屋(不动产单元431202011024GB00002F00040006),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舒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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