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英、李正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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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141号案件名称
王吉英、李正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吉英;李正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6141号原告:王吉英,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李正浪,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王吉英与被告李正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吉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吉英负担。审判员 张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瞿春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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