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知坤、梁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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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463号案件名称
龙知坤、梁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龙知坤;梁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463号原告:龙知坤,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梁明,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武鸣区人,住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区。原告龙知坤与被告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知坤以先与被告梁明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知坤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明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知坤撤诉。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龙知坤负担。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飞兵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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