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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知坤、梁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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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463号
  • 案件名称

    龙知坤、梁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龙知坤;梁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463号原告:龙知坤,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梁明,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武鸣区人,住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区。原告龙知坤与被告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知坤以先与被告梁明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知坤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明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知坤撤诉。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龙知坤负担。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飞兵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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