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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孟天、姜红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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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08号
  • 案件名称

    杨孟天、姜红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孟天;姜红梅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孟天,女,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华,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红梅,女,汉族,1960年9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再审申请人杨孟天因与被申请人姜红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2民终8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孟天申请再审称,2016年12月12日,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批准成立大连旅顺火石岭养老院,杨孟天系法定代表人,杨孟天的行为代表大连旅顺火石岭养老院,其与姜红梅所行使的一切民事权利行为,均属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一、二审认定本案属于杨孟天的民事行为并判令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属认定主体错误;姜红梅以个人的名义将属于案外人大连旅顺红梅制衣有限公司享有的房屋出租给了大连旅顺火石岭养老院,在本案审理中杨孟天已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案外人申请,但一、二审法院并未采纳,属遗漏了当事人,程序违法。现杨孟天再审提交的新证据有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颁发大连旅顺火石岭养老院登记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该两份证据能够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主体错误,并且遗漏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房屋使用人大连旅顺红梅制衣有限公司,姜红梅主张和行使民事权利,应当经房屋权利人的同意和追认才能行使权利。因此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的事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杨孟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支持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杨孟天主张一、二审判决主体错误、遗漏当事人的问题,杨孟天与姜红梅签订的《房屋和土地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姜红梅作为大连旅顺红梅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承继了该企业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及资产,姜红梅以个人名义向大连旅顺火石岭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杨孟天主张权利,双方主体均适格,二审根据《房屋和土地租赁协议》载明的“以前所答应的条件协议和公证书全部作废,只能用于当时起执照用,新的协议书双方签字后,作为今后的法律依据”的内容确认了该《房屋和土地租赁协议》的效力并无不当,因此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主体适格,审判程序合法。杨孟天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其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孟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 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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