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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胜与上海言呈投资管理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9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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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9141号
  • 案件名称

    周胜与上海言呈投资管理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周胜;上海言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9141号申请执行人周胜,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龚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言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XXX层136部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大芸。原告周胜与被告上海言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沪01民终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胜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言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上海言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胜人民币2,605,956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9,179.5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运所审判员  杨春月审判员  刘胥斌书记员  彭喆一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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