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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合恒丰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1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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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1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合恒丰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合恒丰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尚广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合恒丰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童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合恒丰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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