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中、徐法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9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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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978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国中、徐法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许国中;徐法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国中,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14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徐法材,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1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许国中申请执行徐法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国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1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景冬果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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