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华健、张国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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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621号案件名称
上官华健、张国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官华健;张国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上官华健,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申请执行人上官华健与被执行人张国良(2021)辽1102民初62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2021)辽1102执621号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上官华健案款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张国良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国良在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上官华健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国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在2021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上官华健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上官华健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对被执行人张国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节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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