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炳正、覃小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8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875号
  • 案件名称

    张炳正、覃小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炳正;覃小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张炳正,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刘辉,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小缤,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张炳正与被执行人覃小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湘0726民初1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小缤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炳正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覃小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张炳正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8日、8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情况,于2021年7月24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寿保险公司、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金分红和其他财产状况,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炳正,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覃小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覃小缤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张炳正,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炳正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申请执行人覃小缤现仍有执行款本金及其利息138887.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及其利息138887.5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予执行,现仍有执行款本金及其利息138887.5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覃小缤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光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