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金弘安米业有限公司、郑启忆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0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066号案件名称
滁州金弘安米业有限公司、郑启忆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滁州金弘安米业有限公司;郑启忆;海南忆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066号申请人:滁州金弘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黄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489285110。法定代表人:陈顺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启忆,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海南忆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皇桐镇文贤村黑山羊养殖基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EFM34U。法定代表人:郑启忆,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金弘安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启忆、海南忆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22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启忆、海南忆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启忆、海南忆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郑启忆、海南忆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有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355000元。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启忆、海南忆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郑启忆、海南忆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立武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世萍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秀山县永豪建材销售经营部与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41民初2777号 下一篇 师志刚、师俊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6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