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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足明、陈神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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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952号
  • 案件名称

    徐足明、陈神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足明;陈神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徐足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陈神保,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足明与被执行人陈神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徐足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1执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幸审 判 员  陈雄文审 判 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柯伍书 记 员  何 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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