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根成、王春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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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497号案件名称
孔根成、王春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孔根成;王春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祥,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事处城内村大东组。被执行人:孔根成,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事处团结村针王斜组。申请执行人王春祥依据生效的(2021)陕050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孔根成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0元及执行费362元。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孔根成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已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后依法扣划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870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春祥。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需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孔根成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将被执行人孔根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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