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李杏蕊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2159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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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2159号之七案件名称
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李杏蕊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李杏蕊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2159号之七解除保全申请人: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留史镇朱佐村。负责人:刘伟亚,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杏蕊,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与被告刘永强、李杏蕊、付金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冀0635民初2159号之三民事裁定,冻结了李杏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尚村支行账户62×××77的银行存款313815元。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杏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尚村支行账户62×××77的银行存款31381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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