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1、沈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3民初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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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3民初558号案件名称
沈某1、沈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某1;沈某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3民初558号原告:沈某1,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宏爱伟,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2,又名沈某4,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北京市,原告沈某1之长子。被告:沈某3,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廊坊市香河县,原告沈某1之次子。沈某1与沈某2(又名沈某4)、沈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沈某1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某2(又名沈某4)、沈某3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1撤回对被告沈某2(又名沈某4)、沈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某1负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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