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秀、黎淑琼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6执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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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99号案件名称
刘国秀、黎淑琼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国秀;黎淑琼;杨桂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6执899号刘国秀、黎淑琼、杨桂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国秀、黎淑琼、杨桂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6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35384.9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已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主动将该款转入本院执行局账户内。现申请人领取执行款335384.90元,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726执8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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