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俊生、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724民初7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724民初754号案件名称
齐俊生、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昔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齐俊生;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724民初754号原告:齐俊生,男,汉族,住昔阳县。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昔阳县。法定代表人:邢小天,男,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女,汉族,住昔阳县。原告齐俊生与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俊生,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俊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0年9月至10月8日工资共计3989元。要工资期间误工费1000元,合计4989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上旬至2020年10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计件工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一直未给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一直拖欠工资,本人经济困难,于2020年10月9日辞职。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未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故提起诉讼。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工资3989元未发,不同意支付误工费。原告齐俊生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与被告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3989元的情况。2、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毛某某、齐俊生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齐俊生的证据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负责昔阳县城某片区送快递,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加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9日,原告辞职,被告欠原告工资3989元未付。2021年7月7日,原告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因不符合受理条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及被告欠原告工资3989元的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且有微信聊天记录相印证,应予认定,原、被告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989元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索要工资误工费,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齐俊生工资398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驳回原告齐俊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孔华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海梅、衡阳县泉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1执953号 下一篇 贵州深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4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