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梅、衡阳县泉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1执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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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953号案件名称
张海梅、衡阳县泉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海梅;衡阳县泉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21执953号张海梅、衡阳县泉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海梅与被执行人衡阳县泉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953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周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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