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登峰、河南中中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21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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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2139号之一案件名称
雷登峰、河南中中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雷登峰;河南中中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2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登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河南中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8号金源大厦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9B8RXN。法定代表人:裴延良。雷登峰与河南中中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中中物流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雷登峰合同签订全款及系统使用费32000元;逾期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河南中中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雷登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三辆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A×××××、豫A×××××、豫A×××××),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3年9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23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中中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雷登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鹏飞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李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瑞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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