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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中述、陈晓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3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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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3595号
  • 案件名称

    赵中述、陈晓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中述;陈晓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3595号原告:赵中述,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19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敏,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011100141(特别授权)。被告:陈晓鹏,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1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赵中述与被告陈晓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赵中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中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中述负担。审判员  姚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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