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娜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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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835号案件名称
张晓娜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晓娜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8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晓娜,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辽宁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娜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1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晓娜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1、上诉人张晓娜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合法的房屋被村政府强行拆除,属侵害民事权益纠纷,也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于本法规定。本案属侵害民事权益和财产纠纷。2、该案在强拆当时上诉人以毁坏公民财产为由报警,110出警后认为是民事纠纷,应上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该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大连渤海恒达实业总公司以公共利益需要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强迁私人房屋,其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大连渤海恒达实业总公司就是红旗镇棠梨沟村民委,不具备强行执法的权力,强迁行为也不属于行政案件。综上所诉,上诉人张晓娜提起上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张晓娜诉请判令被起诉人对非法拆迁的房屋恢复原状,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提供了明确的被告,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事实和理由。根据现有材料,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11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勃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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