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运明、张季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恢4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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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恢4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化运明、张季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化运明;张季红;李高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恢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化运明,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张季红,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高峰,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化运明与张季红、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豫0329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张季红、李高峰应偿还化运明300000元。根据史大军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8月26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化运明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9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锁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浩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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