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化运明、张季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恢47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恢4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化运明、张季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化运明;张季红;李高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恢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化运明,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张季红,女,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高峰,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化运明与张季红、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豫0329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张季红、李高峰应偿还化运明300000元。根据史大军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8月26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化运明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9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锁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浩亮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