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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与储镒恬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7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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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1768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与储镒恬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储镒恬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17680号原告: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罗蓓菁,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品祖,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镒恬,女,199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原告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储镒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23日签署的《独家模特合同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律师费68,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与被告及其监护人签署了第一份《独家模特合同书》,后又于2017年6月23日与原告续约,签署了第二份《独家模特合同书》,期限至2022年6月22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培养义务,并通过宣传和推广,使被告成长为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模特。但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承接商业广告,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霖杰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XXX号XXX幢XXX室。2017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第二份《独家模特合同书》首部甲方(原告)地址写明为“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XXX室”;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核实,2014年7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华谊企发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租赁物业位于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XXX室。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大树下创意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租赁物业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程家桥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上述所述的位于黄浦区和闵行区的两处经营地址并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过备案登记。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包括合同签订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原、被告在2017年6月23日签订第二份《独家模特合同书》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甲方所在地”应理解为原告的住所地,原告租赁物业虽然在上海市黄浦区,但并未办理工商备案登记,鉴于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本案中原告登记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XXX号XXX幢XXX室,应依法认定该登记注册地为其住所地,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以其所在地在黄浦区为由起诉至本院,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钱伟侠法官助理 李凯叶书 记 员 曾 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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