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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现章、李华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81民初5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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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256号
  • 案件名称

    曲现章、李华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曲现章;李华杰;牛彦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81民初5256号原告:曲现章,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忠,巩义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杰,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牛彦飞,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曲现章与被告李华杰、牛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现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彦飞、李华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现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华杰、牛彦飞向其偿还借款72,6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3日起按法律规定计算)。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5日,李华杰向曲现章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的借款72,650元系2021年3月28日、4月9日曲现章按照李华杰的意思转入其妻子牛彦飞账户的总金额80,000元,扣除部分款项后形成的。后曲现章多次催要还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李华杰、牛彦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曲现章委托李华杰购买机械设备,曲现章分别于2021年3月28日、4月9日向李华杰指定的牛彦飞的账户转款共计80,000元,后曲现章并没有从李华杰处取得机械设备,在扣除李华杰应得的业务提成7,350元后,李华杰应向曲现章返还货款72,650元。在应返还货款而未返还的情况下,2021年4月25日,李华杰向曲现章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李华杰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曲现章借款72,650元(柒万贰仟陆佰伍拾元整),李华杰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确认,曲现章在出借人处签名捺印确认。借款后,李华杰并未还款,曲现章多次催要还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李华杰、牛彦飞于2013年6月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曲现章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婚姻登记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虽然曲现章向李华杰指定的牛彦飞账户转账时基于委托购买机械设备,但后期在牛华杰应返还设备款而未返还时,李华杰向曲现章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借条出具后,李华杰未偿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曲现章可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向李华杰主张,现曲现章要求李华杰偿还借款72,650元,该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未载明利息,原告现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3日起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该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华杰应自2021年8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虽然李华杰辩称牛彦飞的银行账户由其长期持有使用,但无论该账户系牛彦飞本人开户使用,还是李华杰代为开户使用,均为牛彦飞名下的银行账户,案涉借款转入该账户即视为牛彦飞对该账户的款项是明知并认可的,可据此认定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营、共同举债的合意,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李华杰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牛彦飞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牛彦飞、李华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华杰、牛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曲现章借款72,650元,并自2021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计808元,由李华杰、牛彦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心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康玫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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