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三和汽车租赁行、袁维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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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829号案件名称
黔西县三和汽车租赁行、袁维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黔西县三和汽车租赁行;袁维江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829号原告:黔西县三和汽车租赁行。经营者:彭军。被告:袁维江,男,199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黔西县三和汽车租赁行诉被告袁维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黔西县三和汽车租赁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县三和汽车租赁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县三和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黔西县三和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何雨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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