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东华、李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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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03号案件名称
袁东华、李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袁东华;李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袁东华,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宾,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东华与被执行人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宾履行3200元,下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昌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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