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梁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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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923号案件名称
张丽珍、梁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丽珍;梁挺;张东;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923号原告:张丽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杉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斯洁,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挺被告:张东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该公司法务。原告张丽珍与被告梁挺、张东、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珍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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