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馨颖、李铁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异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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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异38号案件名称
王馨颖、李铁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馨颖;李铁;王辉;秦远祥;张广志;于世斌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异38号异议人:王馨颖,女,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申请执行人:李铁,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辉,男,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秦远祥,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广志,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世斌,男,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执行李铁与秦远祥、王辉、张广志、于世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馨颖于2021年9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馨颖称,2021年8月3日,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铁与被执行人王辉的民事纠纷中扣押了异议人名下辽A×××××丰田车一辆,此车为异议人王馨颖2014年7月11日在沈阳购买,当时销售给我们的二手车的车商叫孔凡盛,异议人于2014年7月5日转账给孔凡盛115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元)。2021年8月3日你院下发扣押王辉使用的其女儿王馨颖名下的辽A×××××丰田汽车一辆的民事裁定书,异议人认为此裁定认定的法律程序错误,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扣押车辆涉嫌隐秘财产或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就将异议人名下的车辆扣押,异议人可以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每年交纳的保险记录等都可以充分证明该车辆的所有人为异议人王馨颖。因异议人夫妇还有另一辆车辆使用,所以将此车暂时借给父亲王辉使用。另此执行案件中发生受伤事故的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而车辆购买是在2014年7月,所以异议人申请终止扣押异议人的车辆。本院查明,李铁与秦远祥、王辉、张广志、于世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5月2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3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铁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323执616号。在执行程序中,2021年8月3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323执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王馨颖名下的,王辉所使用的辽A×××××丰田汽车一辆。异议人王馨颖向本院提交2014年7月5日汇款收据,证明其向孔凡盛支付购车款115000元,以及该车辆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和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该车系异议人王馨颖购买后,已变更登记手续为所有权人。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裁定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应符合法律规定,现异议人王馨颖提供的转款证明和行驶证是为了证明该车的所有权人为异议人王馨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用情况判断”,本案中案涉车辆属于已经登记的机动车,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王馨颖所有的辽A×××××丰田汽车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乔宝林人民陪审员 尹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徐晓欢书 记 员 高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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