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炉、杨泽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5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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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5947号案件名称
陈兴炉、杨泽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兴炉;杨泽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5947号原告:陈兴炉,男,汉族,1953年11月1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杨泽友,男,汉族,1964年1月8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炉与被告杨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泽友的起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陈兴炉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钱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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