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霞、张福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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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372号案件名称
刘朝霞、张福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朝霞;张福春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372号原告:刘朝霞,女,1977年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张福春,男,1970年出生,满族,无业,现辽宁省。原告刘朝霞与被告张福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霞撤回对被告张福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家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翠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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