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26民初75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民初7594号案件名称
涟水县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涟水县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26民初7594号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城长青路26号县城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沈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超,涟水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祥,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水县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姜阿娇书 记 员 余怡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武程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224执491号之一 下一篇 葛德军、李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02执138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