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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磊与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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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234号
  • 案件名称

    纪磊与李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纪磊;李玉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磊,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救助站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吉林市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玲,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蛟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审第三人:桂秀芬,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民主路1-3-3号。        上诉人纪磊因与被上诉人李玉玲、第三人桂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磊上诉请求:原审判决少判付借款1.5万元,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纪磊原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李玉玲从纪磊父亲处借款5万元,纪磊父亲去世后,纪磊找到李玉玲索要借款,李玉玲称已偿还了1.5万元给纪磊父亲私生子的母亲,纪磊认为李玉玲完全是狡辩,纪磊的父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于是,2018年1月10日,李玉玲给纪磊出具了5万元欠条,约定了每月还款1千元。同时,在欠条附页上载明:如有异议,请孙云洪出具亲子鉴定证明之后再行商议,如纪长军和孙小宇亲子关系不成立,还款5万元不变。从该欠条中载明的内容可说明,李玉玲同意偿还纪磊借款5万元,只是在附页中表明如纪磊父亲与孙小宇非婚生子关系成立,李玉玲自称的已付孙云洪1.5万元从5万元借款中扣除。但直至庭审结束,李玉玲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能证明纪磊父亲有非婚生子事实的证据。故依据欠条并结合庭审中李玉玲自认借款事实,扣除李玉玲已偿还的借款1千元,李玉玲尚应偿还借款4.9万元。原审法院明显是错误理解了欠条附页中的内容,原判决认定李玉玲已偿还借款1.5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纪磊认为,纪磊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纪磊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李玉玲辩称,当时我们借钱的时候是我建立学校,纪长军去世以后,桂秀芬向我询问,是否在纪长军处借过5万元要求偿还。我说我已经给纪长军打过欠条,我们应该以欠条为准。据我所知,欠条已经转给孙云洪,但是借钱一事我认账,我可以给你写一个书面证明,有此事存在,具体还款事宜我们再行商议,这是我第一个说明。第二说明就是起诉我拿出的证据。我跟桂秀芬说仅凭纪长军在自己本子上记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1.5万元我认为这钱都是纪长军的,作为我应该行使还钱的义务都是还给纪长军,无论是他的家人还是他的私生子。这1.5万元我不承认给纪磊,因为确认不了孙小宇不是纪长军的儿子,如果确定了不是孙小宇儿子,这1.5万元我愿意给纪磊。        桂秀芬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纪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玉玲立即偿还纪磊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0日,李玉玲向纪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14年8月中旬,李玉玲向纪长军借款5万元用于艺术学校经营,现纪长军病故,故经李玉玲同意,将该债权转让给纪磊。并从2018年3月起,每月还款1000元。在案涉欠条第二页载明,2018年1月10日,李玉玲已还款现金1.5万余元。纪磊在案涉欠条债权人处签字并捺印,李玉玲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捺印。2019年5月21日,李玉玲向纪磊还款500元。2019年10月2日,李玉玲向纪磊还款500元。另查明,纪长军系纪磊父亲,桂秀芬系纪磊母亲,纪长军于2016年11月22日因病死亡。纪磊无其他兄弟姐妹。纪长军父母先于纪长军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债权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本案中纪磊提供欠条证明李玉玲向纪长军借款的事实,李玉玲对借款一事也予以认可,故李玉玲和纪长军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纪长军去世后,其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纪长军的父母在借款关系发生时已去世,其配偶桂秀芬表示放弃对案涉债权的继承并同意案涉债权由纪磊继承,故该债权作为遗产应由纪磊继承,纪磊持欠条向李玉玲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案涉借款数额的问题。案涉欠条系纪磊和李玉玲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该欠条第二页中明确,在2018年1月10日前,李玉玲已还1.5万元借款且案涉欠条并未约定借款利息,纪磊在本案中主张李玉玲自2018年3月1日起给付利息,故李玉玲偿还1.5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李玉玲欠付纪磊借款本金应为3.5万元(5万元-1.5万元)。李玉玲庭审中称已还借款金额为1.7万元,纪磊在庭审中否认李玉玲已还款1.7万元,李玉玲、纪磊对自己所述均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李玉玲于2019年5月21日及2019年10月2日分两次共还款1000元。纪磊在起诉状中,将该1000元抵充借款本金后,以4.9万元进行主张。应视为纪磊自认该1000元系偿还案涉借款本金。故李玉玲尚欠借款本金应为3.4万元(3.5万元-1000元)。李玉玲对纪磊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判决:一、李玉玲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纪磊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纪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元,由纪磊负担153元,李玉玲负担36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2018年1月10日李玉玲出具的欠条中,李玉玲与纪磊约定,如纪长军和孙小宇亲子关系不成立,还款五万元不变。        本院认为,2018年1月10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根据欠条中的约定,纪磊对于李玉玲已还款1.5万元的事实是予以认可的。双方约定只有当纪长军和孙小宇亲子关系不成立时,李玉玲才应该还款5万元。现在纪磊主张李玉玲应还款5万元,则需纪磊举证证明纪长军和孙小宇亲子关系不成立,但纪磊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纪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纪磊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任宝君审判员    卢佳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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