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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申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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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申62号
  • 案件名称

    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申6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地乡八里庄村。统一社会代码:91130803670308506E。法定代表人:刘子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45444693A。法定代表人:付中兴,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春梅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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