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张丽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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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00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张丽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张丽娜;姜军;凤城市亿林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住所地:凤城市。负责人:沈雪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丽娜,女,1984年7月16日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姜军,男,1979年10月29日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市亿林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成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丽娜、姜军、凤城市亿林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丽娜、姜军、凤城市亿林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5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执10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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