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松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7刑终2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刑终204号案件名称
李家松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家松案件缘由
抢劫;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20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家松,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冯伟明,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家松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粤070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宣判、送达后,李家松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兵、检察官助理郑鹏予出庭履行职务,李家松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有就审判员 陈史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清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20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家松,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冯伟明,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家松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粤070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宣判、送达后,李家松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兵、检察官助理郑鹏予出庭履行职务,李家松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有就审判员 陈史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清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瑞、李广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95号 下一篇 张泽军、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