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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瑞、李广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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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95号
  • 案件名称

    梁瑞、李广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梁瑞;李广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梁瑞,居民。被执行人李广年,居民。申请执行人梁瑞与被执行人李广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6月25日、8月30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除银行账户仅有少量钱款外,无车辆、证券、工商、房产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4、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分别前往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工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合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6、2021年9月23日,本院解除全部冻结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冻结的被执行人金融账户零星钱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合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西   社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陆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双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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