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必诚贸易有限公司、七星关区淞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7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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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7222号案件名称
贵州安必诚贸易有限公司、七星关区淞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贵州安必诚贸易有限公司;七星关区淞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722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安必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工业大道塘坊家苑3单元1号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AJP0180K。法定代表人:冯祥飞。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淞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七星关区鸭池碧阳大道观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N11Y2A。法定代表人:吴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59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安必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七星关区淞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安必诚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7222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璟审判员 袁红菊审判员 杨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运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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