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才文、黄秋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恢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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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233号案件名称
方才文、黄秋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方才文;黄秋华;欧伟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方才文,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黄秋华,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欧伟燕,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方才文与被执行人黄秋华、欧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桂082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秋华、欧伟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秋华、欧伟燕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和执行费89.91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黄秋华、欧伟燕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秋华、欧伟燕名下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秋华名下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共2910.82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欧伟燕名下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共508.53元至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上述执行款合计3419.35元。2021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方才文向本院提交材料确认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包含债务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此本院扣划的执行款3419.35元,先扣除执行费89.91元后,分别退还给欧伟燕508.53元、退还给黄秋华2820.91元。至此,被执行人黄秋华、欧伟燕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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