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帅鹏、胡志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39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3944号案件名称
刘帅鹏、胡志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帅鹏;胡志强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3944号 原告:刘帅鹏,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胡志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刘帅鹏与被告胡志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帅鹏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帅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计120.50元,由原告刘帅鹏负担。 审判长徐烽平 人民陪审员吕春霞 人民陪审员郑洪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冰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秦唐宇、王军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9执772号 下一篇 吉林市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晓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4186号